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置业大讲堂:二手房买卖签约时(买方)应注意的问题及容易引起的纠纷

http://esf.gz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5 年12 月13 日 陈敏 广州二手房-搜房网

  [摘要] 我们现在看容易出现的纠纷,这一块看得见摸得着,就比理论的好理解一点。一、产权情况(以查册为准、预售契约不能交易):先讲买方。买方应该注意的问题,首先是产权,买方其实在买房子时,注意的问题多一些,卖方基

一、产权情况(以查册为准、预售契约不能交易):
先讲买方。买方应该注意的问题,首先是产权,买方其实在买房子时,注意的问题多一些,卖方基本上没有什么要注意的。买方要以查册为主,现在房产证都有假,所以要去房管局查册,而且查册可以了解一下有没有抵押的情况。现在预售契约是不能交易了,在今年6月1日之前,预售契约是可以交易的,那时复杂一些,现在还简单一点,你现在看人家有预售的契约是不可以交易的,要交易,有一个办法这个是因为钱没有交齐,把钱交齐,办了房产证回来就可以交易,一定是这个手续。这个是产权情况,其实通常那样的情况也不是太多,因为房产证是可以先办的。没交齐的情况,应该是按揭的情况比较多,按揭在我们看起来,是没交齐钱,就是按揭款没有交,但实际上在发展商那里是交了,所以那时的产权证应该是抵押在银行,如果纯粹的分期付款,因为现在的分期付款也不是很多,大部分还是按揭,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,但是没有房产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身是二手房,因为以前的契约可以交易,可能那时也是一个二手。如果是抵押在银行的,你可以把银行的钱买断以后,就可以交易,这是产权情况。

二、签约主体资格(是否权利人、非权利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、境外委托人委托书是否经公证、行为能力、表见代理):
我们一再强调签约主体非常重要,如果交易搞错对象,那是最可怕的事情。首先看他是不是权利人,有很多种说法,其实房管局比较准,按道理有房管局的把关应该不会太容易出问题,但是问题不是出在之后,而是在之前,因为之前没有到房管局那个地方去,比如说夫妻共有的,上面有时候只反映一个夫,没有反映妻。这样子的情况,其实在法律上来讲,我们认为是没有什么问题的,但是房管局认为有问题,比如夫名下的房子拿去卖了,然后妻过来说没有经过我的同意,你处分了我另外一方。因为房子是共有的,你可以卖你的一半,不可以卖我那半,而且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,房屋的买卖没有效。到了法院会有什么后果,到了法院去,是不是有法院会管,我也不能说所有的法院都会不管,也有可能法院觉得这个有问题,侵犯了权益,但是在理论上来讲,夫妻互为代理,法律上不是每个东西都写在条款上,所以你去看电视或是干什么,你会发现,越大的法学家,越不会跟你讲哪一条规定,他脑子里面全是原则,如果说这个文件跟他的脑子里的东西冲突了,他会认为这个文件错了,不会认为脑子里的东西错了,因为脑子里的东西不会错,那是原则,文件是跟着原则来定的,所以错只是错文件,不可能错原则。夫妻互为代理,就是法律上基本原则,如果夫妻之间的事情,家里头的事情对外来讲,你们两个应该是一体的,不能一个人做什么事,另外一个人主张什么事,这样子交易就不安全。打个最简单的比方,你到市场上买一只鸡,可能是一个女的买的,她老公回来了,说买这只鸡我不同意,你把它吃掉了。这是简单的原则,越往上一层的法院越会支持这个原则,基层的法院会不会支持,我很难说,因为越往上,对法律的理解越准确。所以这一块东西,我们看的时候,通常你只能看他的产权人,结没结婚我们也不知道,房管局不会管,房管局就让你拿出结婚证、未婚证,有些人搞不清,就拿出未婚证,可能还是假的。因为房管局也理不清这个情况,但还是照交易,我认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,如果法律上要这么判,你可以一直告下去,如果夫妻之间说你们自己不承认去对抗人家,这是不可以,这是权利人的问题。当然我们减少纠纷,签合同不是为了打官司,是为了减少纠纷,大家要考虑这些因素,可以问一问他,是不是结婚或是离婚的,是夫妻共有还是个人自己的房子,当然有些很明确,明明是夫的房子,但是妻去住,你看起来以为是夫妻,那时到了法院,都会认为你有过错,因为明明是写着另外一个人。是否权利人,就是有时候签约的那个人不是产权人去签,是另外一个人去签,你可能没有注意这个问题,所以身份证那些东西一定要严格核对,这很有必要的。权利人说你不是权利人,但是你签了合同,还拿了房产证,人家一查册说就是你,这种情况也会构成代理的,法院也会认可的,为什么法院会认可,说白了,都是他自己签完约,自己否认,不可能把自己的房产情况给人家,让人家去签约的,他签完了以后,肯定出现这种情况,一定想起来,可以利用这一条,不是我签约的,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,不是权利人签约,合同是可以无效的,权利人不去追认,就认为这个没有效力,权利人这一块就有这么多的问题。

代理,非权利人告诉我,我不是产权人,我是帮别人签,这时要看有没有授权的委托人,境外人的授权委托人要求一定要公证,如果没有公证,可以否认效力,除非他自己追认。境外人是这样的,如果他自己曾经追认过,委托人没有做过公证,那这是没有办法的,也不能说有效,或是反过来说,有另外一方说委托人没有公证,所以我不承认,但权利人说是我的意思表示,这就可以。

行为能力人。因为我们是买房子,这是一个大笔的交易,按法律的规定,限制行为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,无行为能力的人肯定是不可以做的,现在16-18岁有一个工作,可以自食其力的,我们也是当作一个完全行为人,准确来讲是16岁以下,你的注意力要想到16岁以下是不行的,但是16-18岁之间也有可能不行。这些人签约,因为要在他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签的,我们通常讲10岁以下是不行的,10-18岁这段时间现在还是认为不行,行和不行,因为是在他的能力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做交易,我们这就只能司法实践,怎么叫能力?一个15岁的人可能很聪明,能不能做房子的交易,我们都认为不行,一定要他的父母同意,因为这是大笔交易,这是我们可以判断的行为能力。还有一种无法判断的行为能力,那就是精神病人,这是比较惨的,这个事情怎么办?我们没有办法去判断他是不是精神病人,尤其是那种间歇的或是是限制行为的那种,限制行为有时不是表现很明显,我们认为在法律上这么说不行,但是真正到了判断的时候,会考虑到这么一个,你能不能够辨认,如果这个人一出来,就是个傻子,你跟他交易了,这时法官一定会让当事人出来,看是不是傻子,如果真的那么傻,一肯定是无效的,如果表面上看也是正常,也没有太大的问题,只是偶尔的疯疯癫癫,从这个情况下,法院有可能是支持交易,因为现在是保护交易。如果权利人出现还好,但如果他不出现,只是一个委托书,这就可能比较麻烦,一个完全傻的,写一个委托书,只要不是境外,有委托书就可以了,你是这么判断的,最终不可以是另外一回事,你表面上判断他是可以的,但是实际上他不可以,你没办法发现的,最重要就是公证,因为公证处无论你是不是傻,就要你当面签字,就会发现,如果公证处都没有发现傻,肯定公正处有很大的过错,没有看过那个人。行为能力也是一些问题,我们讲的情况很特别,但是出现的问题都是很特别的,如果交易每一单都会出现问题,那大家都不敢交易,如果千分之一的有问题,那纠纷都算比较多。

还有一个表见代表,法定代表人去签字,一定是表见代理,你把所有的情况都签给人家都是表见代理,可能签什么的中介合同或是中介合同有什么看图书,委托书都是你一个人签的,或是你帮修订,你最后签的人,你说你没有代理权,当然还有所有的证件的情况,也拿到身份证复印件,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,这也是说不通的。

房屋的性质也是一样,我刚才讲了,我就不再讲。

三、房屋现状(是否有租户、是否已交接、之前业主的应缴费用是否已经缴纳、是否带家具、家具清单及价值):
房屋的现状反映挺重要。有没有租户,肯定买方要考虑的,要考虑有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,是不是已经交接的,租户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有租约,你要承受租约,如果租约到期,要看有一些是到期了,大还没有走,没有交接,这就很麻烦,我们讲的急屋,有可能是。签完合同,那个人没有走,你不要想得很简单,走不走不简单,有时门琐着,以为没有人,但人是可以走的,人走了,房屋里比如有一些家具的,这是说不清楚的,我可以不买,或是我买,但是要他承担责任,至少要有赶走的成本。

之前的费用缴纳,也要看家具的清单和价值,这是影响房价的,因为交易跟交楼还是有一段时间的,交楼的时候某一件家具是坏的,就要在房价里边扣出来。

四、签订三方合同时间、递件时间、房改房的优先购买权:
三方合同签订,这都一样。讲一下房改房的优先购买权,这跟我们说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一样,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购买权,有什么样的作用,我还没有讲到那个地方,尽管现在法律有争议,但是房改房的优先购买权没有争议,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房改房有没有优先购买权,他的优先购买权是单位。这是单位跟职工签的,职工就是业主。这个合同对你有什么影响呢?以前房管局也是非常多事,一定要单位同意,单位不同意,就等于它是放弃优先购买权,你才可以买。这个根本不合法,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是要限制别人的,现在房管局不管这个了,所以优先购买权只能是对职工和单位之间有约束,他们之间要签一个违约责任就签,如果不签,还没有办法,除非还可以扣起房产证,但是也没有用,因为我可以报失,我还是可以交易。说实在的,只要我手里有房产证,我就是权利人,就可以交,因为现在房管局不管,以前房管局是跟单位来控制,现在不控制,可以交易了,在交易完之后,单位跳出来,你没有卖给我,我主张你的买卖合同无效,这是不可以的。

所以刚才我提了一点,99年的合同法出台之后,一切交易的习惯都改变了,审判的习惯也都改变了。也就是说一个交易成交之后,通常情况下司法干预不会把他撤销掉,解除掉,所以大家做交易之前,一定要想好,别想着法律用什么来保护你,撤销掉,尽量是要交易的。夫妻共有房屋我估计以后也会有办法,现在房改房变的。房改房的地价、还有公摊的面积,还是要不要60万买了,但是10万的费用没有想好,最好才想到有10万,也不能说谁有过错,还不能强迫交易。业主还不说有这个交易,说不行,本来想着60万净拿的,因为补交一定是他自己补交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能不能主张撤销,我觉得在理论上可以,一个房子60万,补交地价、公摊的费用加起来几万还好说,但是上了10万元,对他来说,是一个重大的误解,虽然过错是在自己,因为重大的误解就是自己有过错的,不能因为是有过错,所以不能主张重大误解,但是一旦主张重大误解,合同还可以撤销的。我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,不要强迫他去交易,还是有权利可以撤销,除非是去法院打官司,大家又输时间又输钱。

五、安居房:
还有一个要特别说明的安居房不能交易,不要看着安居房很便宜,你去交钱买安居房是没有用的。为什么呢?安居房是一个特别的对象,是解决没有钱的那些人的问题,那个不是拿来给你炒楼,是贫苦户给的房子,不能说卖了房子,我就住到街边去,住在地上,政府不允许,给你解决安居的问题,就是为了解决你生活的基本问题,你不能说我放弃了这个基本问题,我把它卖成一笔钱,我愿意住在大街上,那不行。因为控制他,控制买方,安居房在房产证可以显示出来,不要之前又付这个又付那个,因为是贫困户,没有办法交易了,你去打官司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,你可以赢,但问题是他有没有钱给你,而且又不能执行他的房子,所以要注意这个问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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